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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 海口市发布第四批“挂证”核查企业及个人名单

发布时间:2024-11-27 21:12:00

    11月26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四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通知公布了第四批涉嫌违规“挂证”问题企业及个人名单,并要求以企业为单位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可获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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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个人: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4〕259号)有关要求,我局将对资格人员劳动关系存疑核查异常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抽查。请相关企业和个人按照本次公布的第四批注册资格人员劳动关系存疑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以企业为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对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但因为经营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的,需要企业及个人做出情况说明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对于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人员,将认定为违规“挂证”人员并移交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处罚:1.未提交核查佐证材料的;2.已提交相关核查佐证材料,但不符合附件3文件要求中6类情形的,且企业及个人未对未缴纳社保原因做出说明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的。

    材料受理地址:1.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南楼四楼4055办公室(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监理类注册人员)

    2.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南楼四楼4034办公室(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勘查设计类注册人员)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先生 0898-68724548

    附件:1.涉嫌违规“挂证”问题企业及个人名单(第四批)

          2.佐证材料目录清单

          3.暂不认定6类情形相关佐证材料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申诉佐证材料目录

    1.本单位与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本单位过去一年为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缴纳的社保参保证明(不到一年的提供注册期间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或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考勤记录;

    3.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已经办理注销注册、变更(转出)注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变更(转出)注册的,还需提供接收单位社保的相关佐证材料。

    4.已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但因为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未缴纳社保企业,请提供企业未缴纳社保情况说明并承诺该企业涉嫌违规“挂证”人员为本企业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人员。相关个人请提供承诺书,承诺与该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对企业未为个人缴纳社保情况已知情并无不同意见。

    “6类情形”证明材料目录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证实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1、退休证;

    2、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及近一个月考勤记录;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二、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1、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注册人员在其下属企业工作);

    2、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1、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注册人员在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

    2、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1、军官转业证书;

    2、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及近一个月考勤记录;

    3、已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单;未参保的出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五、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1、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2、与聘用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及近一个月考勤记录;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单。

    六、劳动关系建立在无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在该分支机构总公司的

    1、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权益单;

    2、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存在多重社保、公积金的人员还需提交总公司社保、公积金封存证明;

    5、与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满足以上6类情形,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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