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对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处置、信息化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该文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08号文的出台,预示着地方基础建设和城市投资的风向已经转变。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获取政策源文件):
01、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要求,落实资金来源。在实践中,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常见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就是国有企业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因此,108号文对于“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表述,是对于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规定的重申。
02、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首先,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收入(即项目专项收入),应优先用于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
其次,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用于抵质押融资。其他领域的专项债券项目,同样适用。
最后,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0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